2007年8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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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:物管强拆热水器违法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

  本报讯  业主在屋顶装了太阳能热水器,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此举违反约定,便强制拆除了。于是,业主和物管公司打起了官司。昨天,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,物管公司败诉了。
  王女士是杭州蓝天城市花园的业主,住在5楼。去年10月,她在楼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,但今年1月7日上屋顶检查时,却发现热水器不见了,于是报了案。经调查,原来热水器在物管公司那里。为此,她与物管公司交涉,要求他们说明合法理由,并立即返还热水器,但遭到了拒绝。今年5月,王女士起诉了物管公司。
  王女士起诉后,物管公司提起了反诉。物管公司称,他们曾与王女士签过《前期服务协议》等一系列协议。这些协议中明确约定,业主不得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、搭衣架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;还约定,对有碍市容观瞻未按规定安装的物品,物管公司可随时拆除并予没收。
  物管公司提出,根据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,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占用,王女士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,损害了公共利益。
  物管公司还说,在拆除王女士的热水器之前,曾多次电话通知,要求王女士整改。去年12月14日,物管公司委托他人拆除了热水器,并支付了拆机费200元。而对已拆下的热水器,王女士始终不肯认领,因此保管至今。物管公司在反诉中要求王女士支付热水器拆除及保管费共270元。
  江干法院昨天宣判说,虽然协议中约定物管公司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,但这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,因为强制执法权只有执法部门才享有,所以这样的约定应属无效。虽然王女士违反协议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,但物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。据此,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太阳能热水器返还给王女士,其反诉请求均被法院驳回。